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影视、艺术、IT职业教育项目
学生管理手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教育项目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一条 新生持《入学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应事先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申请,经批准,有效期限为两周。未申请延期报到或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按规定的时间报到,缴纳学费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须事先请假。无故拖欠学费者,予以除名。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 对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病情较轻者,需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延期一年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2.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3.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专业的初期要求;
4.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一年的延期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学生开学前应按规定日期内完成学费缴纳。未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应接受退学处理:
1.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2.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3.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4.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不满足结业、毕业条件的;
第七条 学生因故要求退学者,须由学生本人在校或家长到校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辅导员班主任上报学生学工管理办公室,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办理退学手续,学生如提出退学,如学生本人没有在校或到校提出书面申请者,15个工作日后学生将按照自动退学进行办理。(特殊情况学生本人或家长无法到校者,须提供相应无法到校证明)。
第八条 学生在收到退学通知书、或提出退学时,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可提出休学处理:
1.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
2. 需要有正当理由,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可以休学。
第十条 学生因正确原因提出休学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辅导员班主任上报学生学工管理办公室,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复学手续。如需续休时间,家长或本人需到校进行书面形式进行续休时间。入未按照规定时间内复学,或没有进行续休,15个工作后按照学生自动退学进行处理。(特殊情况学生本人或家长无法到校者,需提供相应无法到校证明)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能转专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在学校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经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班主任上报教学管理办公室,报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转专业。学生转专业需达到转入专业学习的基础和条件。
第十二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学工办公室总体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需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按时参加课堂讲授、考试、考察、实训、实践实习、社会调查、公益劳动、军事训练等课程,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无特殊情况不能离开学校,如离开学校的需要请假。学生请假半天以内四节课,由班主任审批:请假1-2天(含节假日),班主任签字--由学工办公室审批;请假2-7天以上(含节假日),由班主任初审——学工办公室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学生返校后,需向班主任进行销假。
第十五条 周末常态化回家的学生,在没有课的情况下,须以请假方式回家,请假手续需由本人办理,不得他人代办,班主任与家长核实无误后按照请假流程审批。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请假,在《请假单》(或证明)上标明请假原因、请假人以及请假的起始和结束时间。请假单应在请假前开具,不得事后补开。
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因病请假者,请假需持指定医院诊断书:开学因病不能按时到校者,请假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及节假日前后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须由班主任初审——学工办公室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校外集体实习(规定的学生实习期), 学生离校前由班主任负责办理实习离校登记手续。在实习期间学生请假须经带队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同意,特殊情况由教学管理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条 学期内学生旷课超过14学时,给子处分。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及学院组织的其他活动无故缺席者,每缺席一天按旷课5学时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所选必修课、选修课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的学习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以考试方式考核的课程原则上要通过考试并结合过程考核综合评定成绩,以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可以不组织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核成绩及格的,取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记载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住院治疗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的考核,可申请缓考。缓考的学生经核实可向教学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班主任(初审)—教学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生效。否则以旷考处理。期未缓考考试随补考进行,缓考考试不及格和补考缓考只能参加清理补考。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经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学院安排一次清理补考。
第二十六条 考试课程成绩由学期末(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学期末(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各占比 例- -般为80% - -70%和20% - -30%。若课程有课内实训,则实训成绩 占10%,平时成绩占10% -20%。 学生平时成绩-般由作业、单元测试、 考勤、课堂提问、课堂讨论、论文、上机、 质疑、学习态度等项目中 不得少于三项构成,每项的权重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来确定, 在开课第一周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七条学生按照规定参加听课(经批准免听者除外),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作业和实训或实践等各个教学环节,准许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1. 无故旷课达该课程学时的20%以上(含20%)或因病、因事缺课达该课程学时的30%以上(含30%)者。
2. 全学期作业缺交1/3以上(含1/3)者。
3.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须补考。
4. 考试中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须补考。
第二十八条职业教育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子毕业,由学校发给相关结业及毕业证书。自主自愿报考学历教育,成绩合格者,可获国家承认的相关学历。达到学士学位申请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生宿舍是大学生活、学习和休息的重要场所,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养成良好行为规范的第二课堂。为了规范学生行为的管理,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特制定本规定,请大家共同遵守,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一条 凡录取学生必须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住宿,不得擅自在校外租住房屋。
第二条 学生入校时,需凭住宿缴费凭证,到宿舍办理入住手续。宿舍管理人员依据住宿通知单,发放寝室钥匙,安排学生住宿。学生必须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随意换房或占用其它房间。
第三条 宿管中心根据在校注册人数和宿舍资源状况,每年暑假前进行宿舍调整,以力争使学院学生相对集中住宿,调整宿舍时,学生要服从安排,听从指挥。
第四条 宿管中心有权对住宿床位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毕业、结业、休学、出国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进行调整,有关人员必须服从安排。
第五条 住宿费的收取。每年暑假前,学校将学生住宿的信息按住宿费缴费规定报宿管中心,宿管中心核定住宿费标准后报学校,收取学生住宿费。
第六条 住宿学生退宿后,应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所造成的损失概由本人负责。
第七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及时劝阳、制止有损宿舍安全和破坏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八条 学生出入宿舍必须佩校园卡,并接受值班员的询问,值班员有权对有疑问的人员进行检查。
第九条 学生应共同维护宿舍的公共秩序,保持宿舍楼内安静,严禁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打闹、打球、跳舞、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传播不健康的书刊及声像制品。
第十条 加强防盗意识,保管好自身财物。严禁私配寝室钥匙特意借他人使用,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若将钥匙丢失,必须重新安装新锁,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严禁在寝室私拉电线、私接电源、私自拆卸控电设备。
第十二条 加强安全用电,严禁使用违规电器设备(如电炉、电饭煲、电熨斗、热得快、电热杯等)违者没收器具,造成火灾事故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增强防火、防爆意识,杜绝火灾隐患。严禁在宿舍内生火做饭、焚烧纸张、点火照明、乱扔烟蒂等。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要保持镇静,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棍棒等攻击性器械和玻璃器皿以及剧毒、易燃、易燦、易腐蚀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五条 严格门卫值班制度,非本栋人员来访,需经值班员同意,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且不允许在学生宿合留宿。需住宿的来访者,到学校规定的招待所办理住宿手续。
第十六条 女生宿舍禁止男生入内,男生宿舍禁止女生入内。
第十七条 严禁在寝室留宿异性。
第十八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经商、私自张贴广告、海报等商业行为。
第十九条 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违者没收宠物。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作息制度,学生宿舍早6:00开门,晚00:00关门。21:30回宿舍视为晚归。夜间关门后回宿舍者,必须向宿舍管理员说明原因,出示证件并做详细登记。严禁无理取闹或谎报姓名。
第二十一条晚上熄灯后,禁止在寝室看电视,玩电脑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妥善使用和保管寝室内家具,各类设备按规定摆放,损坏设施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住宿舍时,首先要检查用具,电器照明设备、门窗、锁、玻璃等是否完好,如有破损的三日内到值班室登记,以便修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是集体宿舍,严禁个人将其它家具及设备搬入寝室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生离校时应文明离校,要爱护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做好设备验收工作,如有缺损,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六条 入住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宿舍内务管理规定,自觉搞好寝室内务及周边环境卫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和公共卫生习惯,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不得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乱扔杂物、乱泼脏水。室内垃圾、杂物应装入垃圾袋。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保持好宿舍的周边环境,不准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乱贴、污损宿舍和走廊墙壁,严禁从窗口和阳台抛物。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节约能源,杜绝浪费,做到人离熄灯、关水,严禁“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三十条 水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每位学生按规定的标准用水用电,超出定额部分由学生自负,并按月缴纳水电费。宿舍楼内公用水、电费用分摊到各寝室水电费中。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按时缴纳超出定额部分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将停止供电、供水,直至交清费用为止。
第三十二条 严禁偷电、偷水,违者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研究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园,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有法》,(普道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影视艺术IT职业教育项目的学生。
第二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社会考察、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入学后采取综合积分制度管理,每学期基础分为100分,根据学生日常行为表现进行加减分处理。(具体实施详情见综合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包含综合积分65分以下)
(二)严重警告(包含综合积分60分以下)
(三)记过(包含综合积分55分以下)家长需要到校进行处理。(一星期内未进行处理,学生将划入休学班,家长到校处理后,办理复学手续。)
(四)勒令退学(包含综合积分49分以下)
(五)开除学籍(包含综合积分49分以下)
第四条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规定处分者,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等。
第五条 醉酒者违反本规定,不免除或减轻其应受的处分。
第六条 对学生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分恰当。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
第七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处分决定书视情况在全校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公布。
第八条处分决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被处分人如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诉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以下处分”不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十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撇出有关材料,违者将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条 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视情节给了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被处以治安拘留者,或因犯罪被免于用事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被处以刑事处罚的,给予勒令退学;
第三条危害学校或社会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在校园内张贴、书写、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基本政策的标语、传单、条幅、漫画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阔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二)制作、销售、携带、放映、散布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录像、磁盘、光盘等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者,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从事非法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 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肇事者(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阳,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利益)、组织、策划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
(1)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了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的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者:
(1)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的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勒令退学处分:
(4)先动手打人者、持械打人的,协强凌弱、 蓄意报复及打他人的,加重级处分;
(5)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不论情节如何,一律给子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成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者,以“劝架”或其他为名,参与打架并促使事志发展,造成后果者:
视情节警告或、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
5. 群体性斗股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感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股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七)对酗酒及酗酒滋事的处分:
1.酗酒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后辱骂他人,扰乱或破坏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
3.酗酒后打人者按照本条第六款给与相应的处分。
4.酗酒后损坏公私财物者,比照第四条给予相应的处分。
(八)在校园内打麻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发起、为赌博提供条件者或参与赌博两次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无视作息制度,在公共场所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和校园正常秩序的,给子警告处分。
(十)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学校有关选举、推荐规定和程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
1. 在氢气间、危险品库、学生宿舍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合下使用明火,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学生宿舍内乱拉电线,存放或使用电器升温设备、酒精炉、煤油炉等禁用物品或在走廊内焚烧物品,给子严重警告处分。
3.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校内禁烟场所,严禁吸烟,在学生宿舍等禁烟场所吸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教学楼、办公楼等教学区抽烟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
4.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成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给予记过处分。
5.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功,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违法骑车,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盗窃、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贴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盗窃财物价值500元以下(不含500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 1500元以下(不含1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价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盗窃毁坏孤本、珍本、善本、珍贵原版外文图书成其他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轻重,给子警告以上处分。多次作案累计金额在1500元以下(不含1500元)者给子严重警告处分;多次作案金额计累1500元以上(含1500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档、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和销赃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购买脏物价值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给子警告处分;
(三)购买脏物价值1000元以上(含1000元),1500元以下 (不含1500元) 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购买脏物价值1500元以上(含15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窝赃,销赃者,分别按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条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七条 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第四条,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参照第四条,给子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纪律者,除予以相应处分外,其成绩记为无效。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交到考试指定地点者;
(2)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而来向监考教师报告者;
(3)其他考试违纪的行为。
2.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管告以上处分:
(1)正在抄袭事先准备好的文字、公式,笔记或书籍;
(2)在考场内相互传递纸条,试卷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
(3)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公式藏在试卷下或课桌内等处;
3.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采用抄袭、拍摄或复制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资料的;
(2)窃取考题,考后私自改分,改考试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故意隐瞒事实,阻碍监(巡)考老师正常公务的。
4.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 情节给记过或予勒令退学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4)因个人造成集体重考的;
(5)两次考试舞弊的。
5.其他考试作弊行为,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剩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四)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于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或超过15学时(一天按5学时计)的学生,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累计旷课15学时(含15学时) ——2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25学时(含25学时) -——35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35学时(含35学时) -——45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45学时(含45学时)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或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妨碍公安、检察、保卫干部履行职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揭发者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走私、贩私、吸毒、贩毒者,视其情节并根据有关部门的处罚结果,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下列处分:
(一)着装不整或者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校园或公共场所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损坏花卉树木,破坏草坪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乱扔、乱放物品、妨碍公共卫生、损害他人利益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档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请假条、学生证、校园卡等各种证明、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伪造、修改处方、药方、开假证明等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或使用假公章的。
(2)涂改伪造成绩单的。
(3)伪造教师签名的。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的。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社会风纪,给予下列处分:
1.侮辱、谩骂、造谣、诬陷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调戏、侮导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强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双方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内多名男女混居或非法同居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卖淫、嫖娟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学生违纪处分由学校发文做出。对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校授权项目学工办公室做出处分决定。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的,由学校学工办公室报学校研究决定。
(二)因考试违纪的学生,由监考老师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记录单、学生本人签字后报教学管理办公室,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送达学生工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处理。
(三)事情复杂、性质严重或涉及治安、防火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工办公室,由学工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处理。如发现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学工办公室应在收到材料或按到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成提出处理意见。
(五)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的学生时,由学工办公室,教学管理办公室。保卫部门,相关部门协调办理,由学工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处理。
(六)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工办公室及时存入档案;对学生做出勒令退学处分的,由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七)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并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的,由学校予以办理,其善后问题,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他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持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
(二)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
(三)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规定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
(五)涉外活动违纪;
(六)违纪群体的首要分子;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本规定行为者,分别裁决,最终按较重一级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后相关规定: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取消处分当年的评奖评优资格。
(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在校期间的评奖评优资格。
第一条 为了奖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本条规定适用于影视艺术职业教育项目所有学生。
第三条评选资格及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三) 学年内出勤率需达95%。
(四) 学年教学计划内各门课程成绩不得补考,且必须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
(五) 学年内有不及格科目和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参评资格。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比例、及评定条件
(一)特等奖学金
1.奖学金人数:各届(年级)设置1人数。
2.奖励金额:2000元及荣誉证书。
3.评定条件:本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分达到95分以上,其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考查课优秀、综合素质优秀.
(二)一等奖学金
1.奖学金人数:各届(年级)设置1人数。
2.奖励金额:1000元及荣誉证书。
3.评定条件:本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分达到90分以上,其中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考查课优秀、综合素质优秀.
(三)二等奖学金
1.奖学金人数:各届(年级)设置3人数。
2.奖励金额:800元及荣誉证书。
3.评定条件:本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分达到85分以上,其中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考查课良好、综合素质优秀.
(四)三等奖学金
1.奖学金人数:各届(年级)设置5人数。
2.奖励金额:500元及荣誉证书。
3.评定条件:本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其中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考查课良好、综合素质优秀.
第五条评定办法
1. 每学年开学10日内,未注册及未交清学费者,不予评定奖学金。
2.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及各项规定活动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2. 奖学金原则上以年级为单位进行评定,在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中按综合测评分数由高分到低分择优评定,严格坚持标准;奖学金评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杜绝不够条件弄虚作假者获奖人的现象。
3. 符合上一等级评比条件的学生,如因名额限制和排序没有评上,进入下一等级评比。
第一条 在学生中开展创“三好”、争“先进”活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健康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的项重要措施。学校每学年在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基础上评选、表彰“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优秀宿舍”。
第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 以年级为单位,优秀学生干部每年评选3名。
(二)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热爱祖国、思想进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热心社会工作、服务同学,本学年担任学院或年级主要学生干部(班委、团支书、团副支书及团委、学生组织正副主席、正副部长),积极组织同学开展健康有益的各项活动,并收到较好的效果,对校风学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者。
(三) 本学年内所学各门课程平均成绩85分以上(必修课、选修课、实习等),无重修课程。
(四)评选程序及表彰办法
1.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学工管理办组织该年级全体同学确定初选名单;再由班主任、学工主任、教学主任、学生会对照评优的基本条件审定优秀学生干部,并将优秀学生干部材料报学院审批。由班主任、学工主任、教学主任、学生会提名的优秀学生干部应接受所在班级的监督、附带班主任意见。
2、校区学工根据所报材料组织评选,评选结果上报学院审定。审定后,公示3天无误,报学工管理办领导批准获奖人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或助学奖金;同时享受就业多次推荐资格。
第三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各届(年级)评选1个优秀班集体。
(二)有良好的班风,全班同学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现象。
(三)有良好的学风,全班补考率、退学率均不超过10%。全班课堂出勤率达90%。
(四)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班级课外活动丰富多彩。
(五)班委会、团支部干部作风正派,团结协作,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坚持班会制度。
(六)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认真负责。
第四条评选程序及表彰办法
(一)在学院的领导下,每学年开展评选工作,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组织、不得有营私舞弊行为。由班主任组织各专业初选,学工办公室审核,报学院领导办公室研究确定入围班级,公式三天无异议,发文公布并给予表彰。
(二)表彰:“先进班集体”由学工管理办公室发文表彰,授予锦旗、奖励班级团建活动经费。
第五条优秀宿舍评选条件
(一)各班按2%比例评选
(二)宿舍成员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举止文明。
(三)宿舍风气好,不搞有害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例如:酗酒、吸烟、赌博、打麻将、打扑克、看黄色影片等;
(四)全宿舍成员都能严格遵守宿舍规则的作息时间,按时起床、熄灯,不大声喧哗、不高声播放音响设备,养成良好的集体生活习惯。
(五)爱护和珍惜宿舍内的公共设施。
(六)在宿舍不留他人留宿、不留异性留宿、不说脏话、不吵嘴打骂。
(七)在宿舍长的领导下,建立良好有序的卫生值日制度,自觉维护宿舍内外的卫生,宿舍内物品摆放整齐,不乱贴乱画、保持墙壁、门窗清洁。
(八)学年内宿舍成员无警告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六条评选程序及表彰办法
(一)在学院的领导下,每学年开展评选工作,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组织、不得有营私舞弊行为。由班主任、宿管教师组织各班(专业)初选,学工办公室审核,报院办负责人领导研究确定入围班级,公式三天无异议,发文公布并给予表彰。
(二)表彰:“优秀宿舍”由学工管理办公室发文表彰,授予锦旗、奖励纪念品。
2023年8月